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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不繳社保后員工能反悔索要經濟補償嗎?
發布時間:2018-08-06 丨 閱讀次數:

  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員工簽署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或者將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寫入勞動合同當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索要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對此問題我們對司法實務做一個法律檢索報告。


  一、檢索法規及其他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需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以補貼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在社保機構指定期限內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的,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已發放的社保補貼。但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社保補貼具體數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


  第三章第四節第3條:對“未及時、足額”及“未繳納”情形的適度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欠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二、檢索相關案例


  1. 法院支持勞動者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案例

  ①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4454號北京洛可裝飾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肖慶靈勞動爭議二審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現洛可裝飾公司未依法為肖慶靈繳納社會保險,而肖慶靈主張其曾就社保問題及洛可裝飾公司要求其自動離職的問題,與洛可裝飾公司進行溝通,并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洛可裝飾公司逼迫其自動離職,同時要求洛可裝飾公司支付其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綜合以上情況,原審法院判令洛可裝飾公司支付肖慶靈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洛可裝飾公司未為肖慶靈繳納養老保險,應向其支付2011年6月30日前的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現洛可裝飾公司以肖慶靈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其公司為肖慶靈購買了商業保險為由,上訴請求不支付肖慶靈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②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5004號合肥市誠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海燕勞動爭議二審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關于經濟補償金,一審認為,誠禾公司未為胡海燕繳納社會保險費,胡海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2. 法院不支持勞動者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案例


  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申184號王自富與上海全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裁定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雙方當事人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事均存在過錯,且王自富關于其系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辭職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原審法院所作的判決并無明顯不當。原審判決后,王自富并未提起上訴,現其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故本院對其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申請再審理由難以支持。


  ④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民終6634號王碎蠻與吳江市天宏印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因上訴人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且工傷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并不屬于勞動報酬而系工傷保險待遇,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社保及未支付工傷期間工資為由,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⑤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終7929號林紅軍、武漢市超峰玻璃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林紅軍解除勞動合同提出了未繳納社保和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兩個理由。林紅軍在職期間超峰公司確實未為其繳納社保,但是系因林紅軍主動出具《申明》要求不予繳納,超峰公司也確實按月向其支付了社保補貼,且該補貼與林紅軍應繳社保中超峰公司應承擔部分的數額基本相當。從以上事實分析,超峰公司雖然客觀上違反了法律規定,但確實不是出于逃避社保繳納義務的意圖,而是為配合林紅軍規避法律的意愿,林紅軍在雙方產生爭議后再以未繳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對該理由不予支持。


  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民終10930號青島洛起機電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李寶順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第四條對投繳社會保險作出了約定,洛起機電公司將社會保險以現金形式發放給李寶順,洛起機電公司不為李寶順投繳社會保險,李寶順知曉并同意該約定,現李寶順再以洛起機電公司不為其投繳社會保險為由,要求洛起機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不得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任一方應負擔的法定義務,不論勞動者是否出于自愿放棄社保,均應補繳;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為前提,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不予支持。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權衡利弊后作出以現金方式補發社保的選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如用人單位一直按約定,將其應繳納的社保費用作為工資發放給勞動者,勞動者一直也未提出異議。勞動者在已選擇不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再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于情于理不符,應不予支持。


  三、檢索分析


  1. 檢索法律分析

  關于法律分析方面,現有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部分高院對于審判實務發布的指導意見略有涉及,但未能形成統一意見,主要為以下兩種觀點:一是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雖勞動者存在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但不能據此排除用人單位的責任;二是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以用人單位主觀惡意為前提,如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勞動者不能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索要經濟補償金。


  2. 檢索案例分析


  通過檢索結果分析,法院作出支持勞動者訴求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雖然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但該條款排除用人單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2)用人單位無證據證明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


  法院作出支持駁回勞動者訴求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存在過錯為前提


  (2)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且用人單位已通過補貼形式發放給勞動者,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3)用人單位不存在逃避社保繳納義務的意圖


  四、檢索結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現有法律對該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多以駁回勞動者訴求為主,少數法院以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支持勞動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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